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