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
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提高征管效率,根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年第16号)的规定,结合嘉兴市本级实际,现就市本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中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公告如下: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中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详见附件)
本公告不适用于门征业务。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原《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中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