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25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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