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转发给你们,请参阅。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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