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时间及范围

  凡是在2009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2010年5月底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实行跨省汇总纳税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在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营业收支等情况。分支机构的资料报送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有关资料报送要求的通知》(所便函[2009]5号)执行。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各级所得税管理部门应根据《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权限,组织实施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汇算清缴工作安排

  (一)加强宣传培训,优化纳税服务

  1.把握重点,全面培训。在培训对象上,鉴于各地所得税管理人员调整变动较大,原则上应保证参与汇算清缴工作人员能够多种形式参加业务培训;在培训内容上,应注重培训的实用性、针对性,重点讲解有关操作流程、制度,对扣除项目、税企规定的差异、过渡期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汇算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培训;在培训方式上,可以采用以会代训、集中培训、视频培训等形式,拓宽培训面,保证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利用12366热线、网站、报纸、电视、短信平台等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全面宣传税收政策、汇算清缴流程、年度申报要求等;把握不同企业特点,分行业、分类型、分规模,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优化纳税服务,选择重点税源企业、缴纳营业税企业等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开展申报辅导、送政策上门,帮助企业熟悉政策,为纳税人及时、准确地进行年度申报提供政策支持。

  (二)提高申报质量,做好报表审核

  1.继续推行网上申报。继续大力推行网上申报方式,在查帐征收企业普及网上申报的基础上,同征管等部门加强配合,逐步针对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推行网上申报,提高电子申报率,进而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

  2.对企业纳税申报表和附送资料开展审核。对通过电子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纳税人,税务管理人员要及时通过Ctais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开展审核,对未通过电子申报软件上报的申报资料,及时通知企业上报纸质资料;对企业申报数据的逻辑性进行核查、比对,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问题,及时要求企业补充申报。

  (三)严格落实政策,做好涉税审批、备案和管理工作

  各地所得税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权限,对所有居民企业发生的涉税审批、备案事项,统一归口做好受理和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做好审批和备案管理,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年度申报。

  1.做好资产损失等涉税项目的审批工作。居民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其税前扣除政策统一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对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否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企业申报以往年度资产损失,应按照损失所属年度政策规定开展审批认定,符合条件的应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2.完善减免税备案管理。按照规定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进行严格把关,按照税法及配套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做好各项减免税备案;建立并完善纳税人优惠项目备案管理台帐,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省局电子备案台帐开发完成后,按照省局要求及时录入并完善电子台帐;加强备案事项的事后监督检查,要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审核,对经核实不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应按规定程序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追缴已免缴的税款。

  3.做好递延项目的台帐登记和管理工作。完善弥补亏损、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非货币资产投资确认所得、业务宣传费、广告费、股权投资抵、其它长期待摊费用等跨年度递延项目的台帐,做到基层税源管理分局有分户序时台帐,县、市(区)局有分类序时台帐,省辖市局有分县情况汇总表及主要项目台帐,并能够依据递延税项各年度的变化情况对企业年度申报的金额进行比对核实。

  (四)多手段开展汇算清缴纳税评估

  在企业年度申报结束后,要及时对汇缴申报数据进行全面地分析、比对,认真查找征管疑点和薄弱环节,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开展汇算清缴评估。

  1.加大信息化手段在纳税评估工作中的应用。利用省局开发的《税收分析监控系统》所得税模块(以下简称《系统》)中设定的各项指标,尤其是《系统》汇算清缴模块的查询和预警功能,结合税源实际有针对性地对《系统》中自动筛选的业务宣传费、广告费、职工三项经费、捐赠、预缴、财产损失扣除异常等近20项疑点指标信息进行梳理、排查,评估到户,责任到人。

  2.以确保收入为基点,加强重点税源企业和管理薄弱环节评估。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监管,跟踪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申报情况,并依照企业规模和申报情况,选择重点税源企业和管理薄弱行业、收入与利润不配比等企业加大监控和评估的力度。

  3.对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开展审核。重点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现行减免税政策规定,其中对于已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非营利组织等认定资格的纳税人,还要对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其汇缴年度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对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是否属执行新税法后继续执行或延长执行范围;严格依照政策审核不征税收入,符合规定范围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企业交易转移利润重复享受减免税问题等。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条件的,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并追缴税款入库。

  4.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审核。一是加强对亏损企业以及低零申报企业的审核,严格按照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规定的条件,正确鉴定企业征收方式;二是对核定征收企业申报的收入或成本准确性进行审核,对申报不实的,及时进行更正;三是核实核定征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对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应按适用行业调整应税所得率。

  (五)做好关联交易申报和审核工作

  1.切实做好关联申报工作。所有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需据实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无关联事项的,可在报告表首页加以标注。各地市应加强申报数据的提取汇总和分析评估工作,为特别纳税调整的案源筛选和审计调查奠定基础,并于8月底前向省局上报企业关联申报数据分析评估报告。

  2.对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加强督导。企业应于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做好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准备工作,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工作的监督辅导,对年度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以上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针对性地重点抽查,切实保障企业同期资料准备的及时性、系统性和真实性。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既是对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全面检验,又是保证收入任务平稳顺利完成的重要基础。汇算清缴工作任务重、时间跨度长,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2010年全局性重点工作之一来抓。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主管局领导为组长的汇算清缴工作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所得税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合理调配税政、征管、稽查等力量,明确分工,加强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导,及时反馈

  各地要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汇缴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及时掌握汇算清缴工作进度和质量;了解基层在汇算工作中好的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对各地反馈上报的经验性做法,省局将通过经验交流、制发简报等方式及时予以编发。同时,各地应注意收集在汇算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通过多种途径及时研究解决,确保政策把握统一、程序运行规范,切实提高汇缴质量。

  (三)发挥涉税中介机构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中的作用

  各地要发挥有合法资质的涉税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作用,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支持和引导纳税人通过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及部分审核审批项目的鉴证,并出具真实、有效、合法的鉴证报告,但不得为纳税人指定税务师事务所,更不得获取非法利益。

  (四)按时、保质上报汇算清缴总结和报表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统计、分析,汇总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并附汇算清缴工作总结、税源分析报告、减免税报表及分析。汇算清缴汇总表由各地市通过涉税通软件税务端上报,各地要加强企业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核实,尤其要重视对新办企业基础信息、企业申报数据的完善,确保汇总数据的完整。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汇算清缴工作经验和方法、措施、制度;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及建议等。税源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情况;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等。上述资料应在2010年6月底前通过FTP/所得税处/汇算总结上报省局。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和结果进行总结、通报。

                                             二○一○年四月二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