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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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