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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依据豫国税发[2009]169号规定,现对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呆账按单笔计算),由市局负责审批,即: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市局,经市局审核审批后,纳税人方可进行税前扣除。

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的,由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豫国税发[2009]169号的规定,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要做好总结报送工作,在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随同汇算清缴报告向市局报送上年度资产损失审批情况,包括总结报告、分户情况;12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当年资产损失审批情况,包括总结报告、分类型分户情况。路径为:FTP/市局/所得税科/资产损失。

《焦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焦国税发[2006]3号)停止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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