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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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