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依据豫国税发[2005]296号、豫国税发[2009]141号的规定,现对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符合豫国税发[2009]141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三条第5、6、7、8、10、11、13、15、16项政策规定,同一项目当年优惠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由省局确认备案,即: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确认备案时,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连同备案资料报市局,经市局复核,报省局确认备案后,纳税人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其余项目由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备案。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按下列时限完成备案工作。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的税收优惠项目,应自基层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省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的税收优惠项目,自基层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其中县(市)、区级税务机关20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备案工作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三、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豫国税发[2009]141号文做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工作。设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台账》,详细登记税收优惠的项目、时间、金额等,建立税收优惠动态管理监控机制。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资料及相关文书应作为征管基础资料纳入正常的征管档案管理。
四、各单位应做好总结报送工作。在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随同汇算清缴报告向市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备案情况,包括总结报告、分类型分户情况;12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当年减免税备案情况,包括总结报告、分类型分户情况。路径为:FTP/市局/所得税科/减免税备案。
焦国税发[2010]39号停止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29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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