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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商务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 2017.5.2

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科发政[2017]211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7]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8]11号 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三、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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