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衡水鑫博工贸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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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衡水鑫博工贸有限公司办理出口退税的请示》(衡国税发〔2009〕1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衡水鑫博工贸有限公司是你市的一户生产企业,2009年1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2月发生第一笔出口业务。该公司2009年2月至2009年7月累计实现销售收入2498.86万元,其中出口收入1788.10万元,占全部销售收入的72%,符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137号)第一条规定,省局同意衡水鑫博工贸有限公司自2009年7月所属期开始办理出口货物退税。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衡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衡水鑫博工贸有限公司办理出口退税的请示》(衡国税发〔2009〕1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衡水鑫博工贸有限公司是你市的一户生产企业,2009年1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2月发生第一笔出口业务。该公司2009年2月至2009年7月累计实现销售收入2498.86万元,其中出口收入1788.10万元,占全部销售收入的72%,符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137号)第一条规定,省局同意衡水鑫博工贸有限公司自2009年7月所属期开始办理出口货物退税。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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