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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总局确定重点税源企业实施市局直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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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评组: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总局开展重点税源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3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决定自即日起对总局确定的48户重点税源企业开展市局直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组织形式

  本次专项评估工作由总局和省局共同组织。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专项评估任务,经市局研究决定,由市局直评组以市局直接评估的形式,完成专项评估任务。具体分组情况见《总局确定重点税源企业市局直评分组情况表》(附件)。

  二、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阶段(10月15日至10月25日)

  各直评组在开展专项评估前,各相关县(市)区局要组织被评估企业先行自查,自查期限截止10月25日,各直评组10月25日前进驻相关县(市)区局。

  (二)专项评估阶段(10月26日至11月30日)

  各直评组根据企业自查情况,按照纳税评估相关规定和要求,完成纳税评估工作任务。评估属期以2007年1月至2009年8月为主,根据需要也可以延伸到以往年度。评估中要将增值税和所得税进行联评,确保评估的效果。

  (三)市局抽查复核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根据《唐山市国家税务局“组织收入百日会战”集中评估战役实施方案》,市局评估督查组将根据工作情况,选取部分评估对象进行抽查复核;总局、省局也将组织若干专项评估工作组,选取部分重点评估对象进行专项评估。

  (四)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

  各直评组应于12月5日前将此次专项评估情况上报市局,市局将对此次专项评估工作进行总结。

  三、有关要求

  (一)按省局要求,重点税源专项评估企业名单将直接通过税源管理平台下发,届时市局将相应工作任务分配给各直评组。评估结果由市局复核后,由直评组录入税源管理平台。

  (二)本次直评市局不再制定实施方案,相关工作要求比照《唐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百日直评”实施方案〉的通知》(唐国税发[2009]110号)执行。

  附件:总局确定重点税源企业市局直评分组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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