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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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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局内各单位: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10]56号),唐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的下列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并全文废止:

一、《唐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唐国税发[2004]90号)。

二、《唐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唐国税发[2004]133号)。

三、《唐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唐国税发[2004]168号)。

四、《唐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唐国税函[2005]306号)。

                                             二О一О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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