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龙县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
卢龙县阳和石灰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130324689274676)
事由:我局于2013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秦卢龙国税处〔2013〕3号),限你单位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内到卢龙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5872230.50元及滞纳金。你单位对我局的处理决定逾期仍未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限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内到卢龙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5872230.50元及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014年6月4日
卢龙县阳和石灰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130324689274676)
事由:我局于2013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秦卢龙国税处〔2013〕3号),限你单位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内到卢龙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5872230.50元及滞纳金。你单位对我局的处理决定逾期仍未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限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内到卢龙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5872230.50元及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014年6月4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