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龙县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卢龙县林昌铁厂 :(纳税人识别号:130324750271459)
事由:我局于2013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卢龙国税罚〔2013〕2号),限你单位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内到卢龙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罚款2803363.05元。你单位对我局的处罚决定逾期仍未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通知内容:限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内到卢龙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罚款2803363.05元,逾期仍不缴纳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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