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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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规范执业行为,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707号) 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进行201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工作职能部门
省、市、县(市、区)各级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
二、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4年6月15日至9月30日。
三、年检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年检期间暂停办理注册税务师流动手续。
四、年检内容
年检工作以税务师事务所2013年度执业情况为重点,对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财务报表、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等方面进行检查。年检中发现重大执业问题的,可追溯以前年度。
五、事务所年检项目与问题处理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3.违反《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未按规定提取、使用职业风险基金,限期1个月内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4.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等国家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运用混乱,除限期整改外,该事务所财会人员、主管财务负责人还须参加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举办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问题处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2.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3.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并有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只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问题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七、年检报送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4.《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统计表》(附件3);
5.《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情况表》(附件4)。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5);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自检
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内容与标准首先进行自检。事务所及分所应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年检登记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执业注册税务师应如实填写本人年检登记表,事务所负责人应对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及分所应将《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所有年检材料要一式三份(省、市、县各存一份),纸质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
(二)市、县级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与检查
1.县级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内容与检查
(1)对辖区内事务所、分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逐一进行实地检查,并对年检计分项目进行打分(附件6)。
(2)要通过税政、稽查、征收大厅等基层单位了解辖区内和外埠事务所及分所来当地从事涉税服务及涉税鉴证的执业情况,对存在违规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要在年检登记表记载说明,属外埠的要另附书面材料。
(3)辖区内无事务所和分所的税务机关也应参与年检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向市级税务机关反馈外埠事务所及分所来当地从事涉税服务及涉税鉴证的基本情况。
(4)审核检查完毕,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县级税务机关公章后,将年检材料及年检计分项目表报市级税务机关。
2.市级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与抽查
(1)市级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对所辖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对抽查事务所按年检计分项目进行打分(附件6)。税务师事务所数量10个及以下的市,抽查面100%;10个以上的市,抽查面不低于50%。
(2)汇总填写《XXX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7)。
(3)通过税政、稽查等业务单位了解辖区内和外埠事务所及分所来当地从事涉税服务及涉税鉴证的执业情况,对存在违规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要在年检登记表记载说明,属外埠的要另附书面材料。审核完毕,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市级税务机关公章。
(4)各市于9月10日前将税务师事务所年检计分项目表(包括县级、市级的各自打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及事务所年检材料(含纸质、电子格式)一并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3.县、市级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程序依次为:县级地税机关、县级国税机关、市级地税机关、市级国税机关。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复核与抽查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市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并根据需要对全省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结合市县的检查、抽查情况及事务所的自检上报材料,对全省事务所的整体情况进行讨论研究,在《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并将年检结果在省级报刊及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内外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市、县级税务机关。
(四)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年检手续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原件加盖年检印章,由各税务师事务所携带原件直接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具体时间安排:
9月11日至17日,衡水市、沧州市、邢台市、承德市、张家口市、定州市、辛集市;9月18日至22日,唐山市、石家庄市、秦皇岛市;9月23日至28日,保定市、廊坊市、邯郸市。
九、年检工作要求
(一)统一部署,密切配合。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情况,制订具体办法,确保年检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处理标准和年检程序,并结合注册税务师行业规定,突出重点,细化项目,将工作落实到位。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经纠正要进行核查。在年检中发现税务师事务所存在违规违法等重大问题,各级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可按照规定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并及时上报上级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2.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3.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统计表
4.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情况表
5.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6.税务师事务所年检项目计分表
7.各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规范执业行为,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707号) 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进行201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工作职能部门
省、市、县(市、区)各级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
二、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4年6月15日至9月30日。
三、年检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年检期间暂停办理注册税务师流动手续。
四、年检内容
年检工作以税务师事务所2013年度执业情况为重点,对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财务报表、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等方面进行检查。年检中发现重大执业问题的,可追溯以前年度。
五、事务所年检项目与问题处理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3.违反《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未按规定提取、使用职业风险基金,限期1个月内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4.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等国家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运用混乱,除限期整改外,该事务所财会人员、主管财务负责人还须参加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举办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问题处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2.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3.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并有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只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问题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七、年检报送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4.《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统计表》(附件3);
5.《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情况表》(附件4)。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5);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自检
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内容与标准首先进行自检。事务所及分所应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年检登记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执业注册税务师应如实填写本人年检登记表,事务所负责人应对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及分所应将《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所有年检材料要一式三份(省、市、县各存一份),纸质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
(二)市、县级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与检查
1.县级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内容与检查
(1)对辖区内事务所、分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逐一进行实地检查,并对年检计分项目进行打分(附件6)。
(2)要通过税政、稽查、征收大厅等基层单位了解辖区内和外埠事务所及分所来当地从事涉税服务及涉税鉴证的执业情况,对存在违规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要在年检登记表记载说明,属外埠的要另附书面材料。
(3)辖区内无事务所和分所的税务机关也应参与年检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向市级税务机关反馈外埠事务所及分所来当地从事涉税服务及涉税鉴证的基本情况。
(4)审核检查完毕,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县级税务机关公章后,将年检材料及年检计分项目表报市级税务机关。
2.市级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与抽查
(1)市级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对所辖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对抽查事务所按年检计分项目进行打分(附件6)。税务师事务所数量10个及以下的市,抽查面100%;10个以上的市,抽查面不低于50%。
(2)汇总填写《XXX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7)。
(3)通过税政、稽查等业务单位了解辖区内和外埠事务所及分所来当地从事涉税服务及涉税鉴证的执业情况,对存在违规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要在年检登记表记载说明,属外埠的要另附书面材料。审核完毕,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市级税务机关公章。
(4)各市于9月10日前将税务师事务所年检计分项目表(包括县级、市级的各自打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及事务所年检材料(含纸质、电子格式)一并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3.县、市级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程序依次为:县级地税机关、县级国税机关、市级地税机关、市级国税机关。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复核与抽查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市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并根据需要对全省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结合市县的检查、抽查情况及事务所的自检上报材料,对全省事务所的整体情况进行讨论研究,在《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并将年检结果在省级报刊及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内外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市、县级税务机关。
(四)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年检手续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原件加盖年检印章,由各税务师事务所携带原件直接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具体时间安排:
9月11日至17日,衡水市、沧州市、邢台市、承德市、张家口市、定州市、辛集市;9月18日至22日,唐山市、石家庄市、秦皇岛市;9月23日至28日,保定市、廊坊市、邯郸市。
九、年检工作要求
(一)统一部署,密切配合。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情况,制订具体办法,确保年检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处理标准和年检程序,并结合注册税务师行业规定,突出重点,细化项目,将工作落实到位。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经纠正要进行核查。在年检中发现税务师事务所存在违规违法等重大问题,各级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可按照规定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并及时上报上级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2.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3.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统计表
4.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情况表
5.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6.税务师事务所年检项目计分表
7.各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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