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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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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号), 为促进全省国税系统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首问责任人工作台帐(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8月27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税总发〔2014〕5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为纳税人及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或有效指引纳税人完成办理涉税事项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纳税人到国税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国税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首问责任受理业务范围包括涉税业务办理、涉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

纳税人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和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以及信访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纳税人来访、来电的接待和受理;承办本岗位职权范围内的业务办理;负责职权范围外涉税事项的有效指引和业务转办;负责向纳税人回复反馈。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受理纳税人来电、来访时应礼貌热情,认真听取、详细了解纳税人需求,做到及时办理或有效指引。

第八条 首问事项办理流程

(一)首问责任人受理职权范围内的涉税事项

1、凡符合法定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事项,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场办理或答复;符合法定条件且资料齐全,但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填制《首问责任人工作台帐》,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依法依规承诺限时办结或限时答复,负责跟踪办理情况,并于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

2、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或告知不予受理、办理的理由;无法当场更正的,首问责任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资料,不得故意不作为或故意刁难而导致纳税人多次往返。

(二)首问责任人受理职权范围外的涉税事项

1、属于本国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将纳税人指引到涉税业务对应的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指定承办人,该承办人承接首问责任。

首问责任人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应联系本部门负责人予以明确;确实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由本国税机关的办公室或纳税服务部门指定承办部门。

2、不属于本国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向纳税人详细说明,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首问职责,依法、依规办理首问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拒绝。在接待纳税人时,应主动亮明身份,自觉接受纳税人监督。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确保首问责任人按规定的时限回复纳税人。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采取实地检查、明察暗访、第三方调查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对首问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将首问事项的办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国税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国税工作人员服务纳税人的意识和履行首问责任的能力,坚决杜绝在承办首问事项过程中向纳税人索拿卡要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首问责任和办理首问事项,造成税收执法过错的,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13〕118号)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纳税人对首问责任承办单位的投诉可以向上级国税机关提出;对首问责任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的投诉,可以向本级国税机关提出。

纳税人对首问责任承办部门(单位)或承办人员的投诉,可以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机关监督电话、门户网站等渠道提出。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负责首问责任制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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