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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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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秦皇岛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21号)、《秦皇岛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方案》(秦字[2015]15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机构调整的批复》(冀国税人字[2015]79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市纪[2015]90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纪要》(常纪[2015]15号)等文件,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调整部分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抚宁区原杜庄镇的纳税人调整到海港区国家税务局第八分局管辖,抚宁区原石门寨镇、原驻操营镇的纳税人调整到海港区国家税务局第九分局管辖。

  (二)抚宁区原牛头崖镇所辖11个村及南戴河管委(南戴河街道)区域的纳税人调整到北戴河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管辖。牛头崖镇所辖11个村,是指都寨、洋河套、王各庄、枣园、西陆庄、蒋营、白玉庄、南戴河、南孟庄、洋河口农业、洋河口渔业等11个村。

  (三)抚宁区原牛头崖镇所辖11个村以外区域的纳税人调整到北戴河区国家税务局管辖。其中,企业纳税人为第三分局管辖,个体纳税人为第二分局管辖。

  二、调整时间安排

  (一)2016年1月22日前,涉及调整的纳税人办理发票验旧、缴销及税控设备注销。

  (二)2016年1月22日18时,涉及调整的纳税人暂停办理涉税业务。

  (三)1月23日——1月24日,税务机关进行业务数据调整;1月25日起视情况将逐步恢复办理部分涉税业务。

  (四)2月1日起,涉及调整的纳税人全面恢复办理涉税业务。

  三、需涉及调整纳税人办理的事项

  (一)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指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请于2016年1月22日前携带税控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发票、发票领购簿到抚宁区国家税务局征收服务分局,对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办理验旧,对结存的空白发票办理缴销,对防伪税控设备办理注销。并于2016年1月25日后携带税控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到新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服务分局办理防伪税控系统重新发行,然后方能领购增值税发票。

  (二)使用非税控普通发票(包括手工普通发票、定额发票、卷式发票、二手车发票、企业衔头发票)的纳税人,请于2016年1月22日前携带发票、发票领购簿到税务机关对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办理验旧,对结存的空白发票办理缴销。可以在2016年1月25日后到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四、由税务机关调整的事项

  (一)调整核心征管系统中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维护,纳税人无需到新的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二)调整核心征管系统中纳税人入库税款的收款国库、预算分配比例。由税务机关进行维护,纳税人无需到新的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种登记。

  (三)调整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三方扣税协议中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银行进行维护,纳税人无需自行到税务机关、银行重新办理协议的签订和验证。

  (四)调整出口退(免)税备案中的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维护,纳税人无需到新的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五、涉及调整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原来的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等税务证件以及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等资格认定仍然有效,无需重新办理。

  (二)调整期间,将视情况提前恢复办理部分涉税业务。1月25日-1月31日期间,纳税人需要办理上述第三项发票以外的涉税业务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约联系,待业务恢复后,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办理。

  (三)对于调整后部分纳税人距离主管税务机关变远的问题,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将严格落实“同城通办”,纳税人仍可就近办理发票领用、申报、抄报税、认证等日常涉税业务。

  六、税务机关联系方式

  (一)海港区国家税务局征收服务分局,海港区建国路211号,电话3917567、3917678。

  (二)北戴河区国家税务局征收服务分局,北戴河区联峰北路17号,电话4041661。

  (三)北戴河新区国家税务局征收服务分局,黄金海岸一纬路27号,电话3592136。

  (四)抚宁区国家税务局征收服务分局,抚宁区骊城大街196号,电话6011795。

  (五)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海港区迎宾路36号,电话5319106。

  对因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敬请广大纳税人谅解,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若您在调整过程中发现有服务态度差、办税效率低等问题,请拨打投诉电话5319101。

  特此通告。

                                             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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