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 上一篇
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下一篇 →
河北省卢龙县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