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
卢龙县锦钢矿产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2年05月14日至2014年05月14日对你(单位)2011年03月09日至2012年04月30日期间增值税、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3年8月8日接到双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卢龙县锦钢矿产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转办单,你公司取得的由双辽市港宇矿产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码:22038258462545X)于2012年4月17日开具的代码:2200102140、号码:00578316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93162.39元,税额66837.61元,你公司已于2012年4月份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66837.61元。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双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
二、处理决定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决定你公司补缴增值税66837.6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决定你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97710.01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你公司2012年4月少缴的增值税66837.61元、2012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97710.01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卢龙县国家税务局征收服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卢龙县锦钢矿产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2年05月14日至2014年05月14日对你(单位)2011年03月09日至2012年04月30日期间增值税、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3年8月8日接到双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卢龙县锦钢矿产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转办单,你公司取得的由双辽市港宇矿产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码:22038258462545X)于2012年4月17日开具的代码:2200102140、号码:00578316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93162.39元,税额66837.61元,你公司已于2012年4月份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66837.61元。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双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
二、处理决定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决定你公司补缴增值税66837.6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决定你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97710.01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你公司2012年4月少缴的增值税66837.61元、2012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97710.01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卢龙县国家税务局征收服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