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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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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要求,市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张家口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办公室反馈。联系人:冯爱奇、朱剑英,联系电话:2120513。

                                             张家口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

  (对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张家口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4]52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冀国税办发[2014]52号)等规定,结合我局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及相关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目标是,通过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公开透明、运行规范、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形成政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我市政务服务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水平。

  第四条 市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监察室、巡视工作办公室、绩效管理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纳税服务科、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财务管理科、稽查局等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局办公室牵头,各有关科室为成员,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具体开展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推进税收执法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明晰税收执法权力事项,加大税务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税收执法权力公开透明。

  (一)推进税务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公开行政审批目录,实行行政审批清单制度,及时公开取消、下放、清理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信息。继续推进行政许可办理信息公开,加强依据、条件、程序、数量、期限、需要提交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推进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公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要求,推进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厘清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编制税收执法流程,公开税收执法权力目录,分步对税收执法权力逐项明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逐步完善载量权行使程序、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定统一规范的税务行政处罚适用规则,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推进进户执法项目公开。对进户执法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筛选、简并,最大限度压缩进户执法项目数量,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涉及进户执法事项的文件,对于实地核查项目,基层税务机关应尽量统一安排,实行一次进户、统一实施、结果共享。

  (四)推进税收“黑名单”公开。在门户网站公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偷税、骗税、虚开发票税款超过一定数额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纳入市局门户网站公告的“黑名单”。

  (五)推动其他税收执法权力运行信息公开,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第六条 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管理使用情况的公开力度,认真做好部门预算和决算公开。积极稳妥,逐步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深化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信息公开。

  第七条 加强公共管理服务信息公开。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公开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细化公开中标成交结果,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深化项目审批、核准、监管、招标、投标等信息公开工作。做好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主动全面公开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建立预警预防信息发布和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信息公开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公开,依法公开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 推进涉税信息主动公开。加强信息解读工作,坚持对重要税收政策实行文件制定和政策解读同步起草、同步报审、同步发布的“三同步”制度。切实做好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关切事项回应工作,建立健全涉税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建立例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建设,充分发挥报刊、网络等作用,使主流声音和权威准确的涉税信息在网络领域和公共信息传播体系中广泛传播。

  第三章 公开标准

  第九条 全面彻底、主动及时公开。将政务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断扩大公开范围。对应当公开的事项应做到全覆盖、全方位公开,不留盲区死角;对新获取和制作的公开信息,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

  第十条 细化条目、适时动态公开。各级各部门应对公开的内容进行细化,分类到具体条目,方便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建立公开信息更新完善机制,及时更新、公布最新信息。

  第四章 公开渠道

  第十一条 充分依托税务系统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等,进一步加大公开的力度和丰富公开的内容。借助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和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移交有关资料,便于公开查阅相关涉税信息。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加强公开工作的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举报调查处理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注重收集社情民意,通过社会媒体、税务网站、网上信箱等形式,广泛征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强化公开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负责机构,加强力量配备,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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