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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农村城市化中成立的集体股份制企业房产评估后新增价值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农村城市化中成立的集体股份制企业房产评估后新增价值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559号 1996.10.11

答税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分局:
1992年我市农村城市化中成立的一些集体股份制企业在成立前进行了资产评估。为了解决农村城市化后这些企业遗留的实际问题,促进其稳定和发展,对其房产评估后新增价值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集体股份制企业成立前进行房产评估,对其评估后房产新增价值部分未增提折旧的暂免征房产税,仍按评估前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二、在集体股份制企业成立后新增加的房产,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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