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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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23 13:17
|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9号《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是指金融企业系统内部资金往来,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资金往来以及金融企业与金融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或拆出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税。对金融企业将划入、拆入资金再贷与他人使用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一般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 二、1995 年度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已征收了营业税的,可在以后各期应纳营业税中抵扣或作退库处理。 三、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征税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11日 财税字[199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以前的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1994 年对金融机构往来没有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营业税;已经征收了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四、除上述规定外,有关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其他问题,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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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第一条已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