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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发〔1998〕2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1-02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其中涉及我省三户企业,一并摘录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企业详细地址

一拖(洛阳)模具厂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

洛阳市涧西矿山模具厂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

鹤壁市模具制造厂 河南省鹤壁市建设街8号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

抄送:其他市、地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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