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税政策性退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期,接到一些区县地方税务局反映,在日常营业税税收征管中出现一些政策性退税。为进一步加强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正确贯彻执行营业税税收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现对营业税退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退税管理范围:
本文所规定的退税管理的范围应为政策性退税。政策性退税是指,由于对营业税政策理解与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而必须退税的;需调整适用税目、税率而造成退税的。一般计算性错误造成的退税按原规定执行。
二、退税审批权限:
为加强营业税退税工作的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在办理纳税人退税税额时,对纳税人一次性申请营业税退税税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按规定审批,并报市局备案;一次性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应报市局营业税管理处审批。
三、退税审批手续:
纳税人发生政策性退税情况的,首先应提出退税申请并填写《退税申请表》(表样附后),并备齐所需资料;然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签署意见,按照退税审批权限办理。
本文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退 税 申 请 表
| 纳 税 人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 经济性质 | 开户银行 | 帐号 | ||||||||
| 税 种 | 税款所属时间 | 税款缴纳时间 | 金 额 | |||||||
| 合 计 | ||||||||||
| 合 计 金 额(大 写) | ||||||||||
| 申 请 退 税 理 由 | ||||||||||
| 税务所核实意见 | 局主管科室意见 | 局长意见 | 市局审批 | |||||||
| (章) 年 月 日 | (章) 年 月 日 | (章) 年 月 日 | (章) 年 月 日 | |||||||
注:附有关资料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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