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现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4号,以下简称2017年第4号公告)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2017年第4号公告第二条调整为:
“二、汇总纳税核准程序
(一)核准机关
在江西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由省国税局和省财政厅核准。
(二)报送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由总机构实行汇总纳税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总机构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书面报告(式样见附件1)并附纳入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2);
2.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复印件。主管国税局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报送。
3.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复印件。主管国税局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报送。
(三)核准流程
1.企业总机构向其主管国税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2.主管国税局核查材料签署意见后上报设区市国税局,设区市国税局案头复核签署意见后转报省国税局。
3.省国税局会同省财政厅作出核准意见,并通知相关主管国税局和财政局。
4.主管国税局根据核准意见,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企业总机构。
(四)分支机构变化管理
经核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由总机构填写《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清册》报送主管国税局,由主管国税局转报省国税局进行调整,不再另行核准。”
二、2017年第4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项调整为:
“(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申报纳税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附件),经主管国税局盖章后上报总机构。”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4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8日
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
所属时间: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填表时间:年 月 日 单位:元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营业地址 | |||||||||||
| 开户银行 | 办税人员 | 电话号码 | |||||||||||
| 银行账号 | |||||||||||||
| 销 项 税 额 | |||||||||||||
| 应税项目 | 应税销售收入 | 预征率 | 应纳税额 | 分配税款 | 已缴税款 | ||||||||
| 1 | 2 | 3 | 4=2×3 | ||||||||||
| 进 项 税 额 | |||||||||||||
| 本期发生进项 | 进项税转出额 | 本期实际抵扣额 | |||||||||||
| 免税货物用 | 非正常损失 | 其它 | 小计 | ||||||||||
| 1 | 2 | 3 | 4 | 5=2+3+4 | 6=1-5 | ||||||||
| 报送单位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主管税务机关 | |||||||||||
| 主管税务人员签字: | |||||||||||||
| 审核税务人员签字: | |||||||||||||
注:1.本表由各分支构填写,在申报期内随纳税申报表一同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上报总机构;
2.预征率为国税机关确定的预征比例;分配税款为总机构按照分支机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分配的税款;
3.分支机构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反映“进项税额”的有关栏次可不填写。
分送: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承办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