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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简称《通知》,下同)转发你们,并就我省相关减免税标准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我省扣减税额标准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按《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2022年3月11日《黑龙江省关于延长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2]1号) ,本法规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已征的相关税费,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

  二、有关要求

  各级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简化工作程序,加快政策落地。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2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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