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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3]134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6]19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2017]26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5]2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

网友提问——

文件原文:
一、财税[2014]122号第二条,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浙残联教就[2015]18号第一条,政策执行口径
1.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适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退还。

122号文件规定残保金减免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小微企业
浙残联教就[2015]18号细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的比例1.5%,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
那么问题出来了,20的1.5%是多少呢?心算一下,3人?0.3人?答案是后者。也就是说安置残疾人1人就超过了1.5%的比例,而同时根据地方缴费政策:安置残疾人1名,残保金免交9600元。那么,财税[2014]122号文和18号文件规定的真正减免范围就只有: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小微企业。而这个范围真正享受减免的距离,就只有1个人!好吧,这么一个范围,这么一个距离,就值得这么多部门费尽心思!领导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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