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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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