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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粤财法[2007]98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二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 (粤财法[2008]33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 (粤财法[2009]6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五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粤财法[2011]24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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