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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9号文件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修建地下油气管道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9号
吉林省财政厅
1991年2月26日

财政部关于修建地下油气管道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91]财农税字第9号 1991-02-02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1991]中油字第12号文《关于免征修建地下油气管道耕地占用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修建地下油气管道占用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你公司所属企业从事地下油气管道建设占用耕地,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按部[1987]财农字第316号文对临时占地征税的规定“单位或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一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超过两年的,从第三年起,按规定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执行,其他非农业建设占地按条例规定照章征税。

  请你公司支持和协助我部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督促所属单位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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