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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财政补贴政策梳理

答税原创 作者:何文中

一、名称:财政补贴

二、专题引述:

本专题旨在对各类财政补贴政策进行梳理。

三、涉及的对象:

符合取得财政补贴的所有企业。

四、涉及的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

1.《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全文失效)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94]074号(全文失效)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21(全文失效)号文件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19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全文失效)文件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5.《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全文失效)文件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6.《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全文失效)规定,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华商中心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7.《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全文失效)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8.《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全文有效)文件规定,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9.《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全文失效)文件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0.《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3号(全文失效)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资金应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凡改变用途的,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1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541号(全文失效)文件规定,对按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按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7号(全文失效)规定,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3.《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全文失效)规定,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4.《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全文有效)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部分有效)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营业税、增值税

1.《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68号(全文失效)文件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2.《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9]38号(全文失效)规定,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3.《关于对国家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9]304号(全文失效)规定,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肉、糖所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肉、糖的成本补偿,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4.《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全文有效)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5.《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全文失效)规定,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华商中心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6.《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7号(全文失效)规定,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7.《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5号规定(全文有效),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8.《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全文失效)规定,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9.《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全文失效)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0.《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号(全文有效)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财政补贴的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的,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属于政府补助的,应当区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情况,(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对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企业按规定以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再投资所应退回的所得税,以及实行先征后返所得税的企业,应当于实际收到退回的所得税时,冲减退回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不作补贴收入处理。

  • 评述

略

  • 时效性

涉及类型

法规文件

时效性

有效期间

企业所得税

财税[1995]81号 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

1995-08-09

至

2011-02-21

财税[1994]74号 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全文失效

1994-12-30

至

2011-02-21

国税函发[1997]21号 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全文失效

1997-01-14

至

2011-02-21

财税[2000]25号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

2003-07-03

至

2010-12-31

财税[2003]115号 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失效

2003-07-03

至

2006-01-01

财税[2006]105号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失效

2006-01-01

至

2009-01-01

财税[2006]157号 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失效

2006-12-14

至

2009-01-01

财税[2008]110号 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

2008-08-15

至

2009-01-01

财税[2009]151号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失效

2009-01-01

至

2010-12-31

财税[2004]139号 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

2004-08-11

至

2011-02-21

财税[2004]39号 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4-02-05至今

财税[2005]166号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全文失效

2005-12-07

至

2006-12-31

财税[2005]33号 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全文失效

2005-03-08

至

2011-02-21

国税函[2005]541号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得税的批复

全文失效

2005-05-30

至

2008-01-01

财税[2012]27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部分失效

2011-01-01

至今

财税[2011]100号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1-01-01

至今

营业税、增值税

财税[1996]68号 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

1996-08-02

至

2011-02-21

财税[1999]38号 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全文失效

1999-04-22

至

2011-02-21

财税[1999]304号 关于对国家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全文失效

1999-12-31

至

2011-02-21

国税发[2001]131号 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1-11-26

至今

财税[2006]105号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失效

2006-08-16至

2009-01-01

国税函[2006]1235号 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6-12-19至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号 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3-01-08至今

  • 例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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