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陆小军提供艺术照片取得的所得征收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陆小军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青地税稽分综﹝1998﹞3号)收悉。因你局所请示的问题涉及诉讼,情况复杂,政策性比较强,为此,我局专题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汇报,并作了书面请示。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国税函﹝1998﹞482号)转复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应向市局专题报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
附:
关于陆小军提供艺术照片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48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陆小军提供艺术照片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1998]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青岛年鉴》编辑部编辑陆小军因北京谊友公关广告公司青岛分公司使用其拍摄的艺术照片制作广告宣传路牌而取得的所得3万元,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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