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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函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修订<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复函》[财综字(1999)129号]的精神,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已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应依法纳税。为此,通知如下:
  本市各产品质量认证单位收取的产品质量认证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零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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