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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科委,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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