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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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