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任你选?
千呼万唤始出来!总局的9号公告犹抱琵琶半遮面,终于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纳税服务的税收政策库”与大家见面了。无论怎样,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还是有很大空间的。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饕餮大餐主要有这么几次:
早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从工业50万元销售额、商业80万元销售额转为500万元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有了用武之地,未达到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一般纳税人有了一次选择何去何从的机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即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规定标准,在2018年4月30日前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在2018年4月30日前已自愿办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午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工业商业之外的纳税人又有了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机会。
“国家税务总局又有规定”: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晚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020.4.23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最后的晚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未见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提法,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自愿选择缴纳增值税的方法。这是否意味着年销售额120万元之内的原小规模纳税人又又有晚餐之后的夜宵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