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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原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分别经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专题会审议通过,现景德镇市税务局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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