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5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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