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国税局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要去。为切实做好国税局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经研究对相关具体工作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开发票部门管理
国税局征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代开发票部门登记工作。地税局征管部门(县区以上)负责牵头做好政府部门等单位代征税款并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条件评估及资格核准工作。
(一)关于代开发票部门登记
地税局纳税服务部门(县区以上)应将具体代开发票部门情况及时提供给国税局。
国税局征管部门应根据地税局提供的具体代开发票部门情况,分配对应的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的国税机关,并比照国税局现有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式,在国税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维护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信息。
(二)关于代开发票部门的条件评估及资格核准
地税局征管部门(县区以上)应联合纳税服务部门(县区以上),组织对具备增值税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连通网络、地税局可有效监控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情况的政府部门等单位进行评估,确认风险可控的,可以同意其代征税款并代开增值税发票。经确定后,由纳税服务部门(县区以上)向国税局提供具体代开发票部门情况。
国税局征管部门应按照代开发票部门登记要求完成代开发票部门登记工作。
二、关于税控 专用设备发行及代开发票管理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国税局信息中心负责牵头做好税控专用设备发行、开票数据传输、税控专用设备配备和维护等工作,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代开发票业务培训及指导等工作。
(一)关卡税控专用设备发行
国税局信息中心比照现有代开增值税发票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流程,为同级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发行税控专用设备并加载税务数字证书。
(二)关于发票开具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按照增值税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不得违规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
(三)关于开票数据传输
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部门应联合信息中心,与地税局共同商议确定地税局开票数据传输的时间及形式,对相关开票数据传输要求,将已代开增值税发票信息传输至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并配合国税局及时处理数据传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关于税控专用设备配备和维护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主动联系国税局配备和维护相关税控专用设备。
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部门应积极协调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做好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的安装及维护工作。
(五)关于代开发票业务培训及指导
地税局征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积极组织代开发票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代开发票业务培训,并联系国税局派出培训师资。
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部门应根据地税局业务培训需求,积极派出培训师资,就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规定、代开发票政策、开票系统操作、常见问题处理等方面进行业务培训。同时,对于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进行辅导和解答。
三、关于发票管理
国税局征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发票提供、发票安全管理工作。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发票再次领取、日常信息比对工作。
(一)关于发票提供
国税局征管部门应比照现有委托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业务的发票提供流程,将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实物出库至纳税服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由纳税服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按规定将发票发放给同级地税局。
(二)关于发票再次领取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按规定完成发票抄报税后,方可到对应的国税局纳税服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再次领取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应需再次领取增值税发票的,国税局纳税服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应通过系统进行验旧缴销,再向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发放发票。
(三)关于发票安全管理
地税局征管部门和代开发票部门应按照国税局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安全保卫,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增值税发票的安全。
国税局征管部门应就增值税发票库房实物管理向地税局征管部门提供业务辅导。
(四)关于日常信息比对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加强内部管理,每周将代开发票岗代开发票信息与征收岗税款征收信息进行比对,发行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四、关于其他事项
(一)关于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2016年4月25日前,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将负责统一调试相关信息系统。省地税局征管科技处和信息中心负责牵头做好与总局相关衔接工作,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和信息中心配合完成相关具体工作。
(二)关于会计核算
地税局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收入对账、会计核算、汇总上报、税收退库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国税局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是深化国地税合作的重要内容,是国地税服务深度融合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平稳推进营改增后国税、地税有关工作顺利衔接。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增强大局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局、省局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断整合征管资源,按照有利于方便纳税、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同时要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切实关注纳税人反映和动态舆情,确保税制转换过渡平稳。
(二)加强协作配合。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严格按照总局工作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有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顺利实施。各级国税局、地税局的相关业务部门应严格相应部门职责及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推进工作开展的强大合力,按期保质完成好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三)做好宣传辅导。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通过各种渠道向广大纳税人及时宣传相关政策,使纳税人第一时间知晓、了解国税局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要主动为扩大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条件,方便其正常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