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事宜通知如下:
本通知附件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
根据《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1]51号),本法规自2021年9月5日起被修订。
本法规中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增补、变更财税[2021]51号 附件3所列的分支机构,上述增补、变更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财税[2021]51号 附件3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变更时间起,按照本法规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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