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抗洪救灾税收政策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6月底以来,我市遭受多轮暴雨侵袭,湘江及其主要支流均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部分地区受灾严重。为全力支持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切实帮助广大纳税人渡过难关,经研究,现就做好抗洪救灾税收政策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然灾害类税收(规费)优惠政策
1.企业实际发生的因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经专项申报后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来自政府民政部门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纳税人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权属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4.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5.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征。
6.对受洪涝灾害影响车船毁损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报废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7.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8.在开采、生产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的原因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资源税。
9.对撤销、关闭、破产企业或生产经营有特殊困难的单位,由缴纳义务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由市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缓、抵、退费等手续,并将相关凭证及时送达地方税务机关。
10.确因特殊情况或特别困难需要缓征、减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应依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署意见,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11.用人单位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要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署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受理,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二、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救灾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关于支持灾后重建税收征管措施
1.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免予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2.对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自受灾之日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间停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停业期限最长不超过2017年12月31日。
3.对因洪涝灾害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4.纳税人因洪涝灾害发生较大损失、资金周转紧张,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5.对受灾特别严重的企业,除因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或已纳入稽查计划的,本年度内一般情况下不纳入稽查计划,支持企业全力投入灾后恢复生产经营。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抗洪救灾税收政策服务的重要性。贯彻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对受灾地区和群众减少损失、恢复生产、灾后重建具有积极的作用,各单位、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市委和市政府相关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做好抗洪救灾和灾后重建相关税收政策服务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增强大局意识,强化领导责任,用足用好用活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帮助受灾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2.主动作为,全面调查了解辖区内纳税人受灾情况。各区县市局要组织税管员主动深入灾区、深入一线、深入纳税人,及时了解跟踪纳税人受灾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财产损失情况,在全面摸底的基础上,迅速建立灾情统计台账和税收减免台账,辅导纳税人做好延期缴纳税款、财产损失鉴定、减免税申请等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3.认真研究,切实加强抗洪救灾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政策法规、税政、规费、征管等部门要组织业务骨干对因灾受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认真研究,并及时通过大厅公告栏和电子屏、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税企QQ群,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纳税人了解政策、熟悉优惠备案办理流程,并能自主适用、主动申报、享受优惠。
4.优化服务,有效确保抗洪救灾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纳税人的因灾受灾困难减免和灾后重建政策诉求,各区县市局都要高度重视,主动跟进,认真做好各项服务。一是要推行上门服务。建立由业务骨干组成的政策辅导队,深入受灾企业和严重受灾区域,采集纳税人灾后对纳税服务的需求意见、现场宣讲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对自然灾害类的减免税申报、备案等工作进行重点辅导。二是要开通绿色通道。结合本地受灾纳税人数量和办税服务厅实际,合理设置受灾纳税人专窗和专用通道,主动提供延时服务、预约服务,方便受灾纳税人顺畅办理减免税申报、备案等涉税业务。三是加大对12366座席人员自然灾害类减免税等政策的培训力度,及时准确为受灾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四是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沟通合作、紧密配合,共同为纳税人做好灾后政策性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