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以下简称“其他纳税资料”)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6〕97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作事项
(一)附报名单确定工作
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已按照总局下发的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名册信息,在核心征管系统中更新了企业标识。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核实名册信息,确保名册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附报催报工作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通过核心征管系统相应功能模块获取未附报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企业名单,依法进行催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工作认识。进一步规范全国千户集团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制度,是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建立税务相关数据采集,减轻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负担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促使纳税人提高企业财务数据信息报送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加强国、地税合作。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与国税机关联系,加强合作,做好数据信息共享工作。对于企业报送的各类财务报表数据,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
(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是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辅导企业正确操作。针对纳税人在附报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加以研究解决。
(四)深化数据应用分析。各级地税机关应深化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应用分析工作。通过应用分析,逐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充分发挥数据的价值,提升税收服务和管理水平。应用分析中发现的数据问题应及时反馈企业并督促改正。
各级地税机关应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
联系人及电话:周毅忠 0731-88188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