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公司营改增后收取保费时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保险公司提出其代收的车船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经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与货物和劳务税司协商,决定采取以下处理办法: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注明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省局已与省国税、省保协进行了沟通,请各地及时与当地国税局联系,并督促保险公司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按规定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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