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合做好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宣传解答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
2016年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为配合做好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将该通知原文(附件1)和所涉及税收业务问题的答复口径(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相关工作:
一、做好12366税收知识库的更新维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中心)要在2016年2月21日前将政策文件和相关解读等知识点进行归集整理并维护到12366税收知识库(以下简称知识库),为各热线单位咨询解答和政策宣传提供权威、规范、统一的口径。各省12366管理部门要及时梳理落实政策的地方性规定,并更新维护本级知识库。
二、加强咨询人员的业务培训
各地12366管理部门要在2016年2月20日-21日集中组织对热线坐席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确保咨询人员学在先、学得透、讲得清。培训过程中不仅要注重政策应用方面的辅导,还要根据纳税人对政策出台背景、原因、影响等方面的咨询需求,邀请业务管理部门的专家对热线人员做专题培训。
三、畅通疑难问题的沟通反馈
各地12366热线要依托知识库为纳税人提供相关政策的咨询解答和宣传辅导。对本级热线无法答复的疑难问题,要及时提交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予以答复;对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无法答复的疑难问题,应逐级上报;北京中心应及时处理各地报送的疑难问题,并对无法答复的问题进行归集整理后报送税务总局予以明确,对税务总局回复的意见要及时传递至问题提交部门,并将相关问题和答案维护进知识库以供各地热线人员学习参考。
四、注重咨询热点的收集整理
各地12366热线要加强对纳税人咨询热点的收集、归纳和整理,特别是在政策调整窗口期,要提高对纳税人关注重点和舆论焦点的敏感程度和反应速度。通过对纳税人咨询热点的及时梳理,举一反三对同类问题制作答复模板,并通过智能咨询、微信微博等方式向目标群体推送,既服务于税收咨询宣传又运用于内部培训学习。
五、加大相关政策的考核力度
各地12366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咨询人员咨询解答的质量监控,重点关注一线坐席对该政策的掌握水平和熟悉程度。以考核促提升,定期通过业务测试的形式,促进咨询人员自觉提高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效。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问答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6年2月19日
附件2: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问答口径
一、问:此次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政策调整适当加大了个人购买住房的税收优惠力度,体现了对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具体是将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范围由家庭唯一住房,扩大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并不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通知》规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市不适用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及改善性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问:此次房地产交易环节营业税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政策调整适当加大了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力度。对个人转让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由差额征收营业税调整为免征营业税。即: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不区分普通、非普通住房,一律免征营业税。
《通知》规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市不适用新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纳税人如何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答:《通知》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的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通知》规定,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通知》对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征收管理和操作落实做了哪些规定?
对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如何理解新契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
答:《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六、如何理解新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
答:《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有关营业税优惠的具体执行时间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