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由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环节由原来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征收调整为市联合收费办在办理报建手续时征收,导致纳税人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少缴了部分契税,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加强土地出(转)让环节契税管理的通知》(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7号)要求,为堵塞契税征收管理漏洞,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契税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时间和范围
(一)清理时间
2013年8月1日至实施联合收费把关之日止办理报建手续时征收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
(二)清理范围
市内各区局(不含望城区局)由市局提供在报建环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清册作为参考,清册通过FTP下发(电子表格下载路径:市局FTP:/上报区/财产和行为税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清理/文件夹下);其他区县(市)局(包括望城区局)请自行与国土、非税收入管理局等部门衔接,落实清理项目名单。
二、政策依据及口径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协议出让或竞价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的计税价格均应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在内。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纳入契税计税依据。
(二)执行口径
本次清理中,以实际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计税依据。对本次清理出来的应缴契税,应限期申报缴纳,纳税人在期限内申报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申报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完成时限
各局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
(二)报送成果
各局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报送清理情况总结及清理成果表(详见附件)。电子资料报送路径:市局FTP:/上报区/财产和行为税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清理/文件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