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个体零散税收联合征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个体零散税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管质效,更好地服务广大纳税人,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经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长沙市个体零散税收联合征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5日
长沙市个体零散税收联合征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个体零散税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管质效,更好地服务广大纳税人,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经长沙市国家税务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长沙市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2016-2018)》的要求,按照“统一委托、联合定税、比例划分、分别入库”的原则,以实现“统一评税定税、统一征收模式、统一计征依据、统一日常管理”机制为目标,逐步构建政府依法管税、国地联合征管、部门协税护税、个人依法缴税、社会共同参与的个体零散税收社会化管理新体系。
(一)“统一评税定税”的目标内容
统一评税定税是指由政府主导,统一建立政府、税务、部门、纳税人代表参与的评税委员会,按照规范的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开展民主评税定税工作。
(二)“统一征收模式”的目标内容
统一征收模式是指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域的个体零散税收特点,采取国地税统一的征收模式,具体包括窗口代征、相互委托、联合委托等。
(三)“统一计征依据”的目标内容
统一计征依据是指对共管户进行定额核定时,国地税核定的营业额应保持一致。
(四)“统一日常管理”的目标内容
统一日常管理是指国地税共同做好未达起征点、简并征期、非正常户等认定;联合开展漏征漏管户和非正常户清理;联合做好停业、注销跟踪管理;联合组织开展税务检查等。
二、合作内容
(一)评税定税合作
全市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积极推行个体税收“民主评税、阳光征管”工作,实现个体税收征管公平、公正、公开。
1.组建评税机构。要以街道(乡镇)或市场为单位,在所在街道(乡镇)的组织下,成立由街道(乡镇)、国税、地税、工商、市场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个体纳税人代表等组成的民主评税委员会,其中个体纳税人代表可以采取直接推举或投票选举的方式产生,代表人数应占多数。评税委员会主任应由成员中的街道(乡镇)方或市场管理方担任。
2.开展摸底调查。在定额调整前,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共同牵头,在所在街道(乡镇)的支持下,联合工商、市场管理方等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所辖的共管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将门面位置、经营面积、租金等信息逐户登记造册,与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及开票情况一并提供给评税委员会,作为评、定税依据。
3.联合评税定税。摸底调查完成后,评税委员会负责制定本辖区的年度定税基本标准,并逐户提出定税建议报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审定。各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应根据评税定税结果,依照相关税收政策,商定国税、地税分别所占比重,切实做好分别入库工作。
4.定税信息公示。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应将定税建议在街道(乡镇)或市场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听取纳税人意见。公示期满且纳税人无异议,则将定税建议报区县(市)级国税、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应调查核实,并提请评税委员会再次评定,必要时重新调整定额。
5.全面定税公开。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应将定税结果、定税依据、定税流程、市场经营户停(歇)业情况、意见反馈渠道等在办税场所、所在街道(乡镇)或市场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
6.定额信息传递。对日常工作中新办理税务登记和调整定额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应共享涉税信息、传递定额核定信息,在定期定额核定、调整过程中,相互参考核定结果。
(二)委托代征合作
国地税部门应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域的个体零散税收特点,采取相适应的委托代征模式 。
1.巩固窗口代征。全市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宣传服务,做好国税发票代开窗口代征地方税费的工作。要加强对代开发票代开品目的审核比对,不得混淆代开范围;同时要加强对邮政代开窗口的业务指导,确保按规定代征地方税费。
2.拓展相互委托。国税、地税税务分局应根据信息化建设和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适时扩大委托代征范围,尽快组织开展个体税收的相互委托代征试点,根据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分别确定由国税代征地方税收或地税代征国税税收,并逐步实现国地税部门在个体税收征管中统一登记采集、统一评税定税、统一申报征收、统一催报催缴。
3.推行联合委托。全市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共同推动个体零散税收社会化管理。要按照有利于税源控管、有利于方便纳税人、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的要求,联合做好委托代征工作,做到统一确定代征单位、统一签订代征协议、统一开展业务培训、统一发放代征证书。
(三)日常管理合作
全市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积极加强个体零散税收日常管理,在信息比对、日常管理、巡查检查方面加强合作。
1.联合开展信息比对交换。市国税、地税机关要定期开展登记信息的比对工作,定期下发差异数据由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处理。对于发现一方漏征漏管的,应督促补办税务登记、补缴税款,同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发现信息、状态不一致的,应进行联合调查,并在系统中及时进行更正。
2.联合开展认定工作。全市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定期联合开展未达起征点、简并征期、非正常户等认定工作,要成立联合调查核实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联合调查核实人员由双方税源管理部门的管户人员一一对应组成。
3.联合开展巡查和检查工作。全市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建立联合日常巡查制度,与所在街道(乡镇)及市场管理方密切配合,按月开展漏征漏管和非正常户清理,对停业、转非、注销的个体经营户实施跟踪管理;双方可以根据个体零散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成立联合检查组,共同确定检查方案和对象,开展联合检查,对相关涉税事项进行同步处理;对纳税人拒不接受一方处理的,另一方应有责任配合采取停供发票等措施共同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实现征管互助;对单方在检查中发现涉及双方均需处理的问题,应通知对方进行联合处理;对注销过程中发现的同类问题,也应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对方。
三、实施步骤
各区县(市)税务机关个体零散税收联合征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实施推进。
(一)评税定税合作方面
联合评税定税工作,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展开,各区县(市)局要全面落实联合评税定税的工作要求,组建评税机构,开展民主评税,实现阳光征管,要加大检查督促力度,确保全市一盘棋,不留死角。
(二)委托代征合作方面
全市国税、地税税务分局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序推动联合委托代征工作开展。2016年,各税务分局至少实现一个街道(乡镇)或市场国地税联合委托代征。待相关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联合委托代征范围。
国地税相互委托工作根据信息化建设情况适时推进。
(三)日常管理合作方面
全市各级国地税应积极探索加强个体零散税收日常管理合作。各区县(市)局在具体推进时,2016年可以先确定一个税务分局作为日常管理合作试点单位,定期总结做法,完善制度,逐步提升日常管理合作的质效。
对国地税税务分局机构设置、征管范围不一致的,各区县(市)局应根据实际征管情况做好一一对应,明确相关职责,以便国地税合作工作顺利开展。各区县(市)局税务分局(税源管理科)征管范围对应情况应于3月底以前报双方市局征管处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个体零散税收联合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既是国地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创新管理服务的必然选择。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把此项工作作为深化国地税合作、提升税务部门形象的重要工作来抓,全面落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制定的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将全市个体零散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把加强个体零散税收联合征管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二)紧密配合、落实责任
个体零散税收联合征管工作由市国地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双方应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相关工作制度,部署工作安排,并督促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也应成立由双方主管领导任组长的联合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职责,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及时向当地政府部门汇报,争取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在评税定税的过程中,可全程邀请纳税人代表、行风监督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媒体等多方参与,主动将整个评税、定税过程置于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监督之下;要通过各种公共媒体和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