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同城通办功能的函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工作方案》(湘地税发〔2016〕14号)要求,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关于明确国税局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发〔2016〕60号)文件精神,经与省国税局沟通,省局对“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同城通办功能进行了测试验证,并决定在全省推广实施,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局在2016年7月8日前,将金税三期生产环境“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申请”功能权限统一配置到同城通办岗。
二、各办税服务厅从2016年7月8日起,受理“专用(普通)发票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同城通办办税事项,并按规定即时办结。
三、纳税人办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同城通办业务,事前需办理“自然人纳税人登记”。
四、纳税人办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同城通办业务,仅限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
五、各同城通办岗人员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代开申请”界面中应严格按照不动产实际坐落地正确选择相应“行政区划”、“所属街道乡镇”、“主管税务所(科、分局)”信息,并根据实际“纳税期限”代征税款。
六、各同城通办岗人员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应严格按照不动产实际情况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并代开增值税发票,在备注栏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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