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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局)、环保局:

现将《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18]9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环保局

2018年3月15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财税[2018]99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环资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

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 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自停征排污费之日起,《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く吉林省征收个体工商户超标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环监字[1992]166号)《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105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11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二、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三、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四、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

2018年1月7日



附件: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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