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全市汇总纳税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261号)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税收个案批复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2015〕5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全市汇总纳税企业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地税函〔2014〕47号)和《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全市汇总纳税单位的通知》(长地税函〔2015〕18号)文件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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